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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1:37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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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原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两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自1999年10月1日起合并,新组建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又称“日本国际合作银行”)保持了上述两家金融机构原有的法律地位,为日本政府所拥有。根据中国与日本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
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20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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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由留学人员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园区的管理坚持鼓励投资、优化服务、协调发展的原则,为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生活创造优良环境。
第五条 园区实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市人事行政部门归口指导的体制。
计划、经贸、外经贸、科技、财政、土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园区建设,共同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六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内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国家公派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三)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四)属于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十条 独自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其注册资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十一条 合资或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拆算出资。
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程序: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它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的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自创办企业的批件,合资或合作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以及有关批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自接到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应在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后一个月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凭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合资或合作一方权益的。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第十六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八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做出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决定后,向有关部门出具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通知书,有关部门自决定下发之日起,中止或取消该企业享受的留学人员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定居的,可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按烟台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成本价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5平方米以内的住房,与市场价的购房差价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支付。
(二)对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定居的,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安排周转住房,以房屋折旧费、修缮费和管理费等三项因素计收租金。
(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农业户口,符合“农转非”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随归的配偶,可安排相应工作。予女入学、入托、就业等优先安排。
(四)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每年拨出一部分资金,有偿资助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或科学研究;所需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领办的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头两年全部由财政返还,后三年返还50%。
(二)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后三年返还50%。
(三)缴纳的地方营业税,五年内前两年由财政返还50%,后三年返25%。
(四)租用由园区提供的办公用房,在三年内可根据情况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取租金。
(五)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按国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对企业所聘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长到两年。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已经取得长期居留权或再入境资格的,其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按照“三资”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及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97年9月24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
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规划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目前,杭州市老城区和部分老集镇还分布着部分设施简易、结构危旧、市容破旧等不适宜居住的住宅建筑。这些住宅建筑有的分布在城市已完成改造地块的夹缝中,有的分布在规划道路、绿化或其他规划非居住用地上,还有的分布在风景区或历史风貌保护区内,改造的制约因素多。为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措施和范围
  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房屋结构质量和消防安全质量。
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的措施,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结构简易、结构危旧、设施不全的住宅建筑进行拆迁、翻建、改扩建(拼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维修及改善水、电、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
  (一)纳入本次改造范围的危旧房分以下三类:
  1.砖木结构的危旧住宅建筑。
  2.厨房、卫生间和阳台不全的住宅建筑。
  3.其他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危旧住宅建筑。
  (二)以下住宅建筑不列入本次危旧房改造范围:
  1.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危旧住宅建筑。
  2.已确定改造单位或各级政府近期建设地块内的危旧住宅建筑。
  3.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设施基本齐全、结构安全,仅面积偏小或日照间距不足的住宅建筑。
  4.已列入各级历史保护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的危旧住宅建筑。
  危旧房改造的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配合房管部门核准经统一调查的资料后确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必须及时拆建排危的住宅建筑,在风景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内或属历史建筑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其他情况可按危房翻建的相关政策申请翻建。
  二、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原则
  (一)规划居住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城市规划住宅用地内的危旧房,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或进行翻建。
  位于城市规划居住用地内公建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校、集中绿地、农贸市场等)用地上的危旧房,其规划用地性质能合理调整的,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或进行翻建;其规划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进行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除经鉴定属结构危险必须拆建排危的房屋外,不允许进行翻建。
  (二)规划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城市各类规划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除位于城市各级大型公建中心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规划市政设施用地上的危旧房外,位于其他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在通过规划调整,合理处理相邻地块关系的前提下,允许翻建。
  (三)规划道路和绿化带内的危旧房改造。
  规划道路和绿化带内的危旧房改造应以修缮为主,居住条件恶劣、通过修缮无法改善居住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等设施;除经鉴定属结构危险必须拆建排危的房屋外,其他危旧房不允许翻建。
  (四)历史文化街区可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的危旧房按以下情况处理:
  危旧房密集分布的区域,可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作为特定区域,依据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要求,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技术指标,在符合历史风貌保护和满足消防规范、基本满足环保和卫生规范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零星布置的危旧房,能修缮处理的,应以修缮为主;厨房、卫生间和阳台设施不全的,可按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要求予以改造。拼扩建、翻建的技术指标按本办法的相关标准控制。
  (五)风景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
  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风景区内经鉴定确认的危房,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统一收购。经鉴定结构不属危险范围的,原则上以修缮为主,但不得进行改扩建。
  (六)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如规划地铁站点)范围内的危旧房,原则上只宜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设施,不允许翻建;确需翻建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再按规定编制改造规划或方案设计。
  三、危旧房改造的配套标准和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指标控制要求
  (一)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和小范围零星翻建的危旧房改造工程,不要求补充居住建筑配套设施。较大范围成片改造翻建的,按组团配套标准的下限要求建设必需的配套设施。
  (二)零星布置的危旧房翻建改造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按实际情况控制。对较大区域的危旧房进行成片翻建改造时,建筑密度一般不宜大于45%,绿地率一般不宜少于15%;绿地率原不足15%的,改造后应不低于原有标准。
  (三)危旧房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按实际情况控制。
  (四)危旧房改造的停车位标准,按实际情况控制。
  四、危旧房改造的建筑间距要求
  (一)低、多层危旧房改造的山墙间距,地块内按消防间距控制;与地块外的居住建筑,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标准的下限值控制,与地块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可按消防要求控制。
  (二)低、多层危旧房改造建筑日照间距,地块内按1:0.8控制;与地块外的已建居住建筑,按1:1.0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地块外的居住建筑间的建筑间距,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标准控制;地块内的,在满足日照分析(大寒日有效日照一小时)和消防规范的前提下,综合建筑通风、采光和城市景观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
  (四)危旧房地块改造可能影响周边地块土地开发强度时,应对周围地块进行模拟建筑方案分析,确保城市土地基本的开发强度。
  五、危旧房改造的退让边界要求
  (一)危旧房改造拼建厨房、卫生间时,建筑后退各类道路和地界不宜少于2米,拼接阳台不应少于3米;改造为骑楼的,不宜少于2米。
  (二)危旧房翻建时,后退40米以上级道路不宜少于3米,后退其它道路不宜少于2米。后退正向用地边界的距离,低、多层建筑不宜少于1/2H(最小值6米),高层不少于1/3H(最小值9米);后退侧向用地边界,低、多层建筑不宜少于3米,高层不宜少于6米。
  (三)当危旧房改造地块外侧为待建地块时,改造设计方案应同步考虑相邻地块今后按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六、危旧房改造的建筑面积控制
  危旧房拆建改造每户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5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48平方米。拼接厨房、卫生间的进深一般不超过1.8米,无日照间距影响的可适当放宽其进深控制标准;阳台的进深不得超过1.5米。
  七、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危旧房改造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整合工作,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房管部门的危旧房现状调查资料,下达指令性设计任务,委托规划设计机构完成。规划整合后危旧房改造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方案设计由各建设主体委托设计。
  (二)危旧房改造工程经计划立项后,产权人意见明确或符合市政府关于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的,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书。成片改造的危旧房设计方案,报市建委会同规划部门审批,如对周边已建住宅有一定影响的,方案批复前应进行公示。
  (三)零星翻建或拼扩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危旧房改造工程,经计划立项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规划部门审定。
  八、本办法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及杭州西湖风景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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