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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24:49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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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煤炭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

煤炭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19961015

煤安字(1996)第507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

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为深化煤炭工业安全工作改革,促进煤炭工业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全心全意依靠工

人阶级,切实发挥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劳

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规定和煤矿的实际,现对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

生产权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

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

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

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

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

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

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

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

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

;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二、保障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措施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监督权利的重要意义

,切实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作用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2.煤矿企业的领导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讲

解安全情况;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煤矿企业在制定企业安全规划、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时,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的

意见,保障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权利。

4.要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煤矿职工积极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

献,敢于同违章违纪做斗争,积极为安全生产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的职工要给予表彰

奖励,并定期评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积极分子。

5.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职工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要高度重

视,尽快解决;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搞打击报复

的人或事要严肃处理;对职工提出的安全问题不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要追查责任。

6.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和给予处分,由此

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

7.煤矿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并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

及时建议级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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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健康开展,充分发挥其优势,提高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总结各地贯彻我部颁发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卫科教发〔2000〕474号)的经验,现就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重要意义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是我国医学教育体系的新形式和重要手段。现代远程教育主要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提供直播教学、录播教学、现场转播、远程学术讨论咨询、课程高速下载、网上浏览和光盘邮寄等多种方式的教育培训,具有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传播速度快,培训面广的特点,能够为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和相对经济的服务。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部审批的“好医生”网站和“双卫网”充分利用了网络资源优势,在防治非典培训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当前,我国社会正走向知识化、信息化、现代化,作为知识技术密集型的卫生行业,单一的传统教育模式已无法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需求,积极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是时代进步、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医学科技迅猛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加快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改革医学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迫切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对象和学习内容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已经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其教学内容主要为知识性、理论性内容,涉及临床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内容可通过远程教育辅助教学。
卫生部已经制定颁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乡村医生培训基本要求》以及各种岗位培训规范,因此,在开展针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教育、全科医师培训、岗位培训和乡村医生教育过程中,均应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丰富教育资源,增强培训效果。
三、逐步建立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教学体系
硬件建设是现代远程教育的基础。各地要统筹规划,利用社会资源,抓住机遇,加快网络建设,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我部与“双卫网”达成的合作意向,“双卫网”可免费为各地卫生机构安装卫星接收设备;设备的维护和网络使用费用由该网站与各地协商确定。建议尚未建立远程教育网络的地区应与“双卫网”主动联系,尽快安装卫星接收设施,为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奠定基础;已经安装远程教育设施的地区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资源的闲置浪费,提高设备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课件是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积极研发适合各类教学的课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研究开发一批优秀的课件。要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课件目录,定期展评,以供教学单位选择。要建立优秀课件评审制度,筛选出技术含量高、教学效果好的课件加以推广应用。
师资队伍建设是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关键。远程医学教育师资必须具有现代教育理念,能熟练运用先进的网络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能组织研发课件和利用远程手段开展教学。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和交流,逐步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技术精湛、师德高尚的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师资队伍。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学员实行注册和考核制度。要研究适合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管理的计算机软件,实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保证培训质量,促进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质量监控,完善管理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卫生部负责对开展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卫星网络、计算机网站的审核和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进行审核。要制定远程教育规划和计划,做好组织管理工作。要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与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引导,支持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远程教育学习;要采取措施保证远程教育质量,防止替考现象。
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要严把教学质量关,使课件制作、播放、考试考核等环节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国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目前不宜由网站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或证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学分管理,杜绝滥授学分现象。
现代远程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手段,但不能完全替代其他教育形式,面对面的教育和交流仍然十分必要。通过远程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比例一般不超过30-40%。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对通过远程教育取得的学分做出相应规定。



二○○四年一月七日


农业部关于公布《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公布《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正)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业、水产、乡镇企业、畜牧兽医、农垦、饲料厅(局、办):
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鱼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技管许发(1991)06号批准,现将《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提鱼粉,系饲料用鱼粉。全国所有生产鱼粉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隶属如何,都必须按本细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1991年10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各省水产主管部门要尽快通知本省的鱼粉生产企业,做好工作,避免漏报。
二、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技管许发(1990)08号和16号规定,拟对鱼粉企业较集中的广西、广东、海南、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北、天津、辽宁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委托审查”的办法。具体由上述省、市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会同省水产主管部门,按细则第四章规定,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审查。其他省的鱼粉企业,则由农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组织审查。
三、为确保现场审查的工作质量、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定于四月中旬在上海举办由沿海十一省参加的“鱼粉生产许可证部级审查员培训班”,具体事项请所在省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四、委托审查的省份,请按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成立审查组。审查组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级审查员组成。有关部门的代表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和中级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的人员。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四名代表,按附件二的格式填写后,于四月底前报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第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第四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二章 取证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第六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
第七条 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第八条 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九条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

第四章 审查与质量检验
第十条 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3~5人。
第十二条 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
第十三条 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取样方法取样。
第十四条 检验单位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进行检验。出具鱼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检验结论,并由负责人签章。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五条 我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最后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颁发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
第十六条 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通知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改并重新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协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加工处。我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产品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复查。
第十九条 发证结束后,对无证生产、销售鱼粉者,按经质〔1987〕180号文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对未有许可证的新投产企业,试产期间的产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具证明,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
第二十条 在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生产许可证交回我部,并由我部将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企业应自公布之日起停止鱼粉的生产和销售,否则,按《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半年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到期失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鱼粉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统一编号。格式如下:
XK 02-008 ××××
第二十五条 发证后,企业的申请书返回给企业、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复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清政廉洁,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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