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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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9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地一和谐”和大力发展都市型农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提高农民组织化和产品市场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在已公布的20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从 2005年到2007年,每年新培育10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到2010年全市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00家,并将其中50家培育成为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健全、带动能力较强、运作机制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示范带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
三、基本条件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
3.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的原则;
4.社员规模在100户以上,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四、考核内容
详见《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办法
市和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农业经济、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从2005年至2007年,由县(市、区)考核小组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按照《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对所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考评,并按照名额将考评意见连同当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市考核小组(市农业经济局内)。市考核小组根据各县(市、区)的考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提出示范性合作社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农业经济局发文公布。从2008年起,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即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优胜劣汰,保持总量基本稳定。
六、扶持政策
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在两年内给予适当的奖励。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市财政安排50万元作为市本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奖励专项资金,对本地区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奖励,同时对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的补助。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委托招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完善招商机制,拓宽招商渠道,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促进本市经济快速发展,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郑发〔2003〕15号)和《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外资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包括通过授权委托形式聘请高级招商顾问和招商大使、设立招商代表处及通过协议方式对外开展的政府委托招商和企业自主委托招商五种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委托招商形式引进境外资金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外资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所应享受的奖励标准、奖金数额进行认定审核;对政府协议委托招商中受托人所应获得的中介佣金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对企业自主协议委托招商中的佣金补贴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章 授权委托招商
第六条 高级招商顾问是指为在更高层次上制定本市对外开放战略和全球招商引资规划,建立全球招商引资网络,以政府名义聘请的国内外知名人士。
第七条 高级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针对本市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定期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建议;
(二)参与本市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三)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四)向本市引荐投资项目、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帮助本市在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策划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六)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家和投资人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七)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高级招商顾问的聘请原则:
(一)高级招商顾问应是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经济部门、行业协会及商会的知名人士,学术界知名专家学者及大型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二)高级招商顾问的聘请应由多层面构成,兼顾各种代表性。
第九条 招商大使是指为推进全球招商引资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在全球范围内聘请的对本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积极性、熟悉国际资本运作、与国外企业界有一定联系的境内外各界人士。
第十条 招商大使的主要职责:
(一)受托在其所在地区帮助本市开展招商引资;
(二)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三)向本市提供各类投资信息;
(四)为本市在境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五)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六)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聘请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市外资办对各单位所推荐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资料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
(二)市外资办征求被推荐人意见,依据本办法,进行初选;
(三)高级招商顾问由市外资办拟定候选人名单报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开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郑州市人民政府高级招商顾问聘书》。
招商大使由市外资办拟定候选人名单报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者以市政府名义颁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大使聘书》。
第十二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的聘请不限制国家或地区。高级招商顾问同期聘请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人;招商大使人数应控制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十人,同一城市不超过二人,同期聘请总人数不超过一百人。
第十三条 招商代表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依托现有企业组织,在境内外建立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招商代表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二)联络所在地区大型企业集团及公司,并收集有关信息,定时通报市外资办;
(三)为本市在招商代表处所在地区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协助或代为本市组织、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五)接待本市招商团组赴其所在地区进行招商引资工作;
(六)介绍当地企业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七)其他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五条 下列组织机构可被授权设立为本市驻外招商代表处:
(一)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二)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总部或机构;
(三)市大型企业的驻外机构;
(四)对本市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有一定积极性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第十六条 授权设立招商代表处不限制国家和地区,但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总数不超过十个,同一城市设立不超过二个。
第十七条 授权设立招商代表处程序:
(一)由本市政府各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并将推荐的企业材料报送市外资办;
(二)市外资办对各单位所推荐的企业资料进行汇总初选,并征求入选企业意见;
(三)市外资办拟定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颁发《郑州市招商代表处授权书》。
第十八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任期两年,期满后,经审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本市在境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时,首邀活动所在地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及招商代表处人员参加,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协助或独立组织招商活动时,经市外资办、财政局审核批准,根据前期预算,可由本市财政先期预付部分相关费用,活动结束后,一次性结清余款。
第二十一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本市的,按《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所界定标准提高2‰,对其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本市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外资办应为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提供必要的服务,并负责管理协调:
(一)及时向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通报本市招商信息、重大招商活动计划;
(二)及时提供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工作所需的投资指南、项目研究报告等招商资料;
(三)定期征求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意见;
(四)定期邀请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人员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
第二十三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主要负责人受邀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所发生费用由本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 协议委托招商
第二十四条 协议委托招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受托人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为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招商行为简称政府协议委托招商,委托人为企业项目法人的委托招商行为简称企业自主委托招商。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资信和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丰富的企业关系;
(三)受托人为个人时,必须是专业中介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大型跨国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委托招商合同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内容;
(三)佣金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有效期;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既可就单个项目,也可就多个项目进行委托。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及时向受托人通报本市招商信息、重大招商活动计划;
(二)及时提供受托人工作所需的投资指南、项目研究报告等招商资料;
(三)定期征求受托人意见;
(四)定期邀请受托人到本市参观、考察、交流。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据委托招商合同引进资金投资本市;
(二)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和政策;
(三)积极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四)协助委托人在其所在地组织召开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政府委托招商时,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资办对外签订委托招商合同,承担委托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政府委托招商合同签订程序
(一)通过社会征集、政府部门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托人初选名单,社会征集和对受托人的初选工作由市外资办负责;
(二)由市外资办对受托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三)市外资办与初选合格的受托人共同协商委托招商合同;
(四)由市外资办汇总委托招商合同、受托人资格认定材料,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
(五)由市外资办代表市政府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受托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举办各类招商活动,应邀请受托人参加,委托受托人协助或独立组织招商活动时,对所发生费用,经市外资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三十四条 政府委托招商,受托人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本市的中介佣金,可在《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所界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具体标准在委托招商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委托招商,受托人成功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本市后,由市外资办汇总有关材料并报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对受托人所应获佣金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受托人凭认定委员会出具的《郑州市协议委托招商中介佣金确认书》前往佣金发放部门领取中介佣金。
协议委托招商中介佣金由本市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领取中介佣金,需向市外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招商合同;
(二)资金到位证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投资方对受托人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受托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项目法人自行对外开展委托招商时,中介佣金标准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市场惯例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委托招商合同经市外资办前期审核备案的企业自主委托招商,引资成功后,经申请批准,按《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所界定标准,由政府给予对外委托项目法人一定数额的委托招商补贴。补贴资金由本市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自主委托招商成功后,由市外资办汇总有关材料并报送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对委托项目法人所应获补贴标准和数额进行审核认定。项目法人凭认定委员会出具的《郑州市协议委托招商中介佣金补贴确认书》前往补贴发放部门领取协议委托招商佣金补贴。
第四十条 对外委托项目法人申领佣金补贴时,应向市外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法人申请;
(二)备案的委托招商合同;
(三)资金到位凭证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投资人对受托人工作的证明材料;
(五)市外资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引荐香港、澳门、台湾资金投资本市,或引荐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本市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和受托人超越本办法或委托招商合同规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高级招商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的奖励认定发放和对协议委托招商中受托人佣金的认定支付,每半年实施一次。
第四十四条 凡按本办法领取各种奖励或中介佣金的高级顾问、招商大使、招商代表处或受托人不得申请本市其他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公路恢复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公路恢复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明传电报 交公路明电发[2008]23 号 2008年02月15日
湖南、贵州、湖北、广东、江苏、安徽、江西、陕西、河南、浙江、四川、甘肃、新疆、福建、云南、广西、重庆、内蒙古、青海、宁夏、山东、山西省(自治区)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公路保畅工作,努力减少冰雪灾害对公路的损失,现就进一步做好灾后公路恢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保畅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1月中旬以来,各级交通部门和广大交通干部职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发扬不怕困难、连续作战、团结协作的优良传统,经过艰苦努力和昼夜奋战,确保了干线公路畅通和救灾物资的运输,抗灾保通工作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当前,各级交通部门要继续把保畅通作为首要任务,思想上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上丝毫不能放松,并由应急状态转入恢复工作,全面修复受损公路,为公路运营恢复常态,进一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抓紧完成抢通扫尾工作。各地要抓紧利用晴好天气,全面清理公路上的残冰积雪和边坡塌方,尽快修复受损交通工程设施,清除路面杂物,清理受损树木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确保公路畅通。
三、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随着气温回暖,对冰雪融化引发的再次结冰、唧泥、翻浆、边坡塌方、路基冲刷和不均匀沉降等次生灾害,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等问题,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安全隐患。特别是对陡坡、背阴、桥涵构造物和高边坡等重点路段,要加大巡查频率,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及时对发现的病害予以处治。
四、科学组织实施灾后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先重后轻、先通后畅、先干后支、远近结合”的原则,全面开展灾后恢复工作。对受损公路要进行全面调查和技术状况检测,为科学制定灾后恢复计划奠定基础。同时,结合受灾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养护大中修和路网改造工程项目,尽快组织实施。
五、对受灾路段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受灾路段的桥梁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承担高速公路分流任务的路段,要认真检查承重结构的受力状况,重新评定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对桥面上附着的融雪剂等要及时予以清除,对锈蚀的钢构件要及时采取除锈防腐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较轻的病害要及时处理,防止病害进一步恶化,损坏的桥梁伸缩缝、栏杆等设施要及时更换;对损害严重的桥梁,要及时纳入危桥改造工程,采取加固改建措施予以修复;对一时无法修复改造的危桥,要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桥梁安全运营。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