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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7:16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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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2]1145号

1992-07-21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699号《关于飞机租赁协定(合同)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据向民航总局了解,自1980年以来,各航空公司(旧称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国租赁公司飞机的情况。由于飞机租赁业务比较复杂,印花税开征以来,对所签合同如何贴花不够明确,至今尚未缴纳印花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
  二、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租赁方式的划分,参见附表)。
  三、以上飞机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时,一律按补税开出缴款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附件:
  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融资租赁部分)
  航空公司名称   签约日期     机 型     机  号
  南方航空公司   1988.11.16    B757 -21B    B2804
  南方航空公司   1988.12.8    B757 -21B    B2805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 -21B    B2806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 -21B    B280
  南方航空公司   1990.2.25    B757 -21B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0.4.26    B757 -200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0.6.9     B757 -21B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1.4.19    B757 -200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7     B757 -200    B281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23    B757 -200    B281

  国际航空公司   1989.1.12    B767 -200    B255
  国际航空公司   1989.9.29    B747 -400    B245
  国际航空公司   1990.2.17    B747 -400    B245
  国际航空公司   1990.6.14    B747 -400    B246
  国际航空公司   1990.10.15    B747 -200F    B246
  国际航空公司   1991.3.4     B737 -300    B253
  国际航空公司   1991.3.4     B737 -300    B253

  浙江航空公司   1989.7.20    DASH -8-301   B335
  浙江航空公司   1990.3.26    DASH -8-301   B335

  东方航空公司   1990.6.3     A300 -600R    B230
  东方航空公司   1990.7.6     A300 -600R    B230
  东方航空公司   1990.7.6     A300 -600R    B230
  东方航空公司   1990.10.28    MD  -82     B212
  东方航空公司   1990.10.28    MD  -82     B212
  东方航空公司   1991.5.28    MD  -11     B217
  东方航空公司   1991.5.30    MD  -82     B213
  东方航空公司   1991.10.19    MD  -11F    B217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4    MD  -82     B212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4    MD  -82     B212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13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0.12.13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8.30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8.30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8.30    MD  -82     B213
  北方航空公司   1991.11.18    MD  -82     B2139
  北方航空公司   1991.11.18    MD  -82     B2140

  西南航空公司   1991.5.13    B737 -300    B2537

  云南航空公司   1991.5.13    B737 -300    B2538
  各航空公司租用飞机情况表
  (经营租赁部分)
  航空公司名称   签约日期     机 型     机  号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1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2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3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3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5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6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4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500    B2545
  南方航空公司   1989.6.14    B737 -300    B2527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09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14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15
  南方航空公司   1991.8.10    B737 -200    B2503
                              
  厦门航空公司   1991.2.8     B737 -200    B2529
  厦门航空公司   1991.2.8     B737 -200    B2501                  
注:以上资料为各航空公司1988年10月1日至1991年8月10日期间飞机租赁情况,由民航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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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商
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9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打击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
围内对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出国越来越多,公民对出入境中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为公民出国提供了便利。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机构,并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大量编造、倒卖假证明材料,有的甚至与
非法移民团伙勾结,变造、伪造、倒卖护照、签证等各类出入境证件,从事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还有一些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公民高额费用后,经营人员携款潜逃,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各地公安、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提高对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疏通合法的出入境中介渠道,保障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益。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要集中对从事移民、就业、留学、商务、咨询等业务的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清理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三无”中介组织。已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经重新登记注册后,方可继续从事经
营活动。对于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三无”中介组织,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以中介为名从事诈骗或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要通过清理整顿,有效遏制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公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设在公安部门。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和检查验收
各地接到通知后,务必于12月初开始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结果和存在的有关问题请于2001年1月20日前上报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同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检
查组,对重点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玩忽职守,敷衍了事,造成工作疏漏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0年11月27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0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文化事业捐赠活动的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以下公益文化事业捐赠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的捐赠;
  (二)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三)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承办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四)对社区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捐赠;
  (五)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文艺表演团体的捐赠;
  (六)捐赠人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达成的对公益文化事业的其他捐赠意向。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三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捐赠的财产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接收,但捐赠人有指定用向的,也可由受赠的公益性文化团体接收。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五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益文化事业捐赠。对公益文化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求其意见。
  第六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七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八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公益文化活动和事业,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公益性文化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文化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受赠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十一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度末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进行的审计。
  第十三条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纳税人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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